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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服過刑的人有什麽限制?

對受過刑事處罰者的限制如下:

1.就業限制: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擔任法官、人民陪審員、檢察官、公務員、律師、辯護人、司法鑒定人、公證員、警察、外交官、村委會成員、拍賣師、董事、監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在公務員政審中,有壹項是考察考生的直系親屬是否有犯罪記錄。直系親屬有犯罪記錄的,子女考公務員政審不通過。

(1)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申報其在入伍或者就業時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2)犯罪時不滿18歲並被判處五年或五年以下監禁的人應免除上壹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2.對行使政治權利的限制: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子女也會受到壹定程度的限制:比如當兵,受過處分的人的子女報名參軍時政審不通過。除了當兵,還有高考。如果有報考警校的考生,政審也是必須的。任何犯罪行為如危害國家安全或其他原因如判刑,對孩子考警校都不起作用。

主要懲罰的類型如下:

1,控制;

2.刑事拘留;

3.有期徒刑;

4.終身監禁;

5.死刑。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1,罰款;

2.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條

犯罪記錄報告制度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其參軍或者就業時受過刑事處罰的情況,不得隱瞞。

犯罪時不滿18歲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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