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組織、領導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要求參加者取得加入資格,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數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的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