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計費時間以小時為單位,不足1小時的部分按1小時計算。律師超過兩名的,按照各自的收費標準和實際工作時間分別計算。
3.律師在本市辦理法律事務,途中時間按累計實際時間減半。律師乘車、乘船、乘飛機異地辦案時間和必要停留時間減半,但每晝夜最多4小時。
法律依據:《律師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