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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平在押人員可以繼續讓家屬繳納社保嗎?急!!!

工作單位的做法有點不合適。雖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追究刑事責任應當以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被立案偵查不能認定為被追究刑事責任,因為偵查結果不壹定有罪,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但勞動關系終止後,職工身份暫時喪失,不屬於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因此不能參加職工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費可以委托他人繳納,但前提是本人在參加社會保險。在本人未參加社會保險或停保的情況下,他人和本人都不能繳納社會保險費。妳母親的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相信她也已經辦理了社會保險人員裁減登記,辦理了妳母親的保險終止手續,所以妳母親在重新登記社會保險關系前是不能繳費的。

目前,服刑人員無法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恐怕只有等妳媽解脫後,按照《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繳納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再辦理相關手續,申請養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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