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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第39條後半句和《刑事訴訟法》第33條似乎有矛盾。

辯護人和代理人是不同的。前者主要是指為刑事犯罪的被告人辯護,後者是民事案件的代理訴訟。第三十九條後半句的意思是,他所代理的當事人的民事案件,如果與自己(律師)或其(律師的)近親屬有利益關系,就會對委托人不利,這與他的職業道德要求有關。因為律師代理民事案件必須對委托人負責。在刑事辯護中,有很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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