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二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的延長期限屆滿,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超過上述期限的,為超期羈押。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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