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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工作的意見(試行)第10條刑事案件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二年內提起的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投訴時間超過兩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受理:

(1)原審被告人可能無罪釋放;

(2)原審被告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

(三)疑難、復雜或者重大案件。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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