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除公務員錄用考察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壹)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犯罪嫌疑人尚未查明或者正在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直系血親或者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五)直系血親和對自己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六)其他不適合擔任人民警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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