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人民陪審員、檢察官、公務員、律師、辯護人、司法鑒定人、公證員、警察、外交官、村委會成員、拍賣師、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商業銀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從業人員、保險行業特定從業人員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三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