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政治審查規定》第八條第九款規定:
(九)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受過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尚未查清的嚴重違法問題,本人包庇或者打擊報復的;
《征兵政治審查規定》第五條
征兵政治審查的內容包括:主要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年齡、戶籍、職業、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現實表現和政治狀況。征兵政治審查應著眼於應征公民的實際表現。
擴展數據
兵役登記期間的政治審查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進行:
(壹)鄉(鎮、街道)和基層單位對本行政區域和單位的主要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年齡、戶籍、職業、現實表現、宗教信仰、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外出和政治情況進行初審。
(二)鄉(鎮、街道)人民武裝部會同公安派出所、教育部門,根據應征公民服現役的政治條件,對經過兵役登記的公民進行政治審查,建立檔案,定期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
(三)派出所要重點檢查本轄區應征公民及其主要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是否有違法犯罪問題或其他不良行為,及時通報鄉(鎮、街道)人武部,並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四)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負責匯總公安機關和基層單位對應征公民的審查考核情況,會同公安機關、教育部門對基層單位推薦的應征公民進行政治情況審查,建立健全檔案材料。
?百度百科-征兵政治審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