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句話應該這樣理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是起訴方(即檢察機關)和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是犯罪嫌疑人。
在刑事部分,原告只是檢察機關,此時不認為被害人是刑事部分的原告。但不是不能向被告人提問,而是‘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就公訴人的訊問提出補充性問題’。
參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三條在審判長主持下,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詢問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就公訴人訊問的情況提出補充問題;經審判長許可,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附帶民事訴訟的事實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長許可,被告人的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在申訴人就特定問題發問完畢後,向被告人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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