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核是法院判處死刑案件的壹種具體司法程序,是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及其近親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對判決進行復核的壹種法律救濟方式。司法實踐中,最高法院對重大敏感案件的審查時間很短,有的案件不到壹個月。通常情況下,死刑復核程序壹般需要兩個多月,個別案件的核準甚至需要數年時間。
申請死刑復核需要符合以下條件:必須由死刑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提出申請的時間必須在判決生效後10天以內;必須提交書面申請,並附上申請復審的理由;必須支付規定的申請費。
死刑復核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和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裁定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死刑不核準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審或者改判。
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應當按照其要求聽取其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死刑復核結果。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