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受看守所管理人員和其他在押人員的毆打、體罰或者虐待,不受侮辱;
2.獲得國家規定的飲食、休息、戶外活動、身體清潔等基本生活保障;
3.入所時接受健康檢查,患病得到及時治療,因病不宜羈押時依法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刑罰執行方式;
4.依法與親屬和律師通信和會見;
5.及時轉達聘請律師的申請、申訴或者投訴材料以及向有關國家機關提交的申訴、舉報;
6.隨身攜帶的合法財物不受侵害,看守所保管的財物毀損、滅失,照價賠償;
7.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停止行使選舉權的人,應當依法行使選舉權;尊重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和禁忌;
8.閱讀允許的書刊,收聽收看廣播電視;
9.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準予減刑、假釋;
10.享有其他合法權益,獲得其他合法幫助。
在押人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看守所的各項制度;
2.服從看守所人民警察的管理和教育,自覺維護監管秩序;
3.主動坦白自首,積極舉報他人違法犯罪活動的;
4.有勞動能力的罪犯有參加勞動的義務;
5.接受政治、文化、技術教育,努力改造;
6.愛護國家財產,保護公共設施;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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