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04元/年;
人均消費支出15507元/年;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736元/年;
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272元/年。
賠償義務人(加害人、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中向受害人提供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支付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被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所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權利人應當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1,傷殘賠償金=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賠償期限。
2、殘疾輔助器具=普通器具合理費用。
3.喪葬費=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4.被贍養人生活費=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農村居民)年人均消費支出×贍養年限。
5.住院夥食補助=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夥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6.醫藥費賠償=醫藥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7、誤工費=誤工費月收入x誤工費。
8.護理費=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同級護理服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
9.死亡賠償金=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人均收入×20年。
10,另外還有交通費,住宿費,直接財產損失,車輛停運損失,精神損失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