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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2015甘肅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04元/年;

人均消費支出15507元/年;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736元/年;

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272元/年。

賠償義務人(加害人、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中向受害人提供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支付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被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所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權利人應當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1,傷殘賠償金=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賠償期限。

2、殘疾輔助器具=普通器具合理費用。

3.喪葬費=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4.被贍養人生活費=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農村居民)年人均消費支出×贍養年限。

5.住院夥食補助=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夥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6.醫藥費賠償=醫藥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7、誤工費=誤工費月收入x誤工費。

8.護理費=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同級護理服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

9.死亡賠償金=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人均收入×20年。

10,另外還有交通費,住宿費,直接財產損失,車輛停運損失,精神損失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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