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香港的裁判法院,樓上的回答已經給出了比較詳細的介紹,裁判官是指在裁判法院從事審判工作的法官。需要補充的是,由於部分裁判法院已經停辦,目前香港共有7個裁判法院。包括港島東區裁判法院、九龍九龍城裁判法院、新界東粉嶺裁判法院和沙田裁判法院、新界西荃灣裁判法院和屯門裁判法院。
目前,香港的首席法官是唐雯先生,共有6名首席法官,65,438+00名特別法官,其他為普通常任法官。
此外,香港還有專門的《裁判官條例》。裁判官,包括常任裁判官和特委裁判官,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根據令狀委任。
還需要指出的是,香港回歸前,法官叫法官,治安官叫裁判官。所以法官和治安官的區別在香港回歸前就存在了。
治安法官和法官誰的權力更大,這個問題很難回答。因為香港堅持司法獨立的原則,所有裁判官和法官都應該擁有同等的權力。但如果考慮到裁判法院是香港最低級的刑事法庭,最高刑期是兩年監禁和罰款65438+萬港元,而區域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原訟法庭對比裁判法院更嚴重的罪行都有管轄權,而且是針對裁判法院的判決。也可以上訴到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都叫法官。按照非司法專業人士的理解,單就刑事審判領域而言,法官的權力似乎比治安法官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