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香港的裁判法院,樓上的回答已了作為較為詳細的介紹,而裁判官即特指在裁判法院從事審判的法官。需要補充的是,因部分裁判法院已經停用,目前在香港地區***有七所裁判法院。包括:位於香港島的東區裁判法院,位於九龍的九龍城裁判法院,位於新界東的粉嶺裁判法院和沙田裁判法院,以及位於新界西的荃灣裁判法院和屯門裁判法院。
而目前香港的總裁判官為唐文先生,主任裁判官***有六位,特委裁判官***有10位,其他為普通的常任裁判官。
此外,香港還有專門的《裁判官條例》,裁判官包括常任裁判官和特委裁判官都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根據令狀予以委任。
還需指出的是,在香港回歸以前,法官被稱作按察司,而裁判官被稱為裁判司。因此法官與裁判官的區別在香港回歸以前即已經存在。
關於裁判官和法官的誰的權力更大,這壹問題很難回答,因香港地區奉行司法獨立原則,因此所有裁判官和法官的權力都應當是平等的,但如果考慮到裁判法院為香港最初級的刑事法院,判刑上限為監禁兩年和罰款10萬港元,而區域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原訟法庭相較裁判法院管轄更為嚴重的罪行,且針對裁判法院的判決,還可上訴至高等法院的原訟法庭,而區域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審判人員均被稱作法官,按照非司法專業人士的理解,單就刑事審判領域而言,法官又似乎較之裁判官有更大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