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安局羈押被告人馬某,不應讓馬某住在看守所的壹間辦公室內。應當在其住所或者指定的居住地進行。
3.對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劉的會見要求,公安局不應拒絕。被監視居住人員會見聘請的律師不需要執行機關的批準。
4、公安局不僅認為犯罪事實基本清楚,而且犯罪嫌疑人也承認犯罪,就將其移送檢察院起訴。只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才能移送起訴。
5.被害人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法院不收取訴訟費。法院審理附帶民事案件,不收取訴訟費。
6.在審判過程中,如果被告人翻供,不應繼續適用簡易程序。應該轉換成普通程序。
7、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需要1個月才能審結。簡易程序的最長期限為20天。
8.公訴人認為庭審程序違法,不應當庭提出。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在審判後提出。
9.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後,不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附帶民事訴訟。試驗應由同壹試驗組織繼續進行。
10,法院不應判決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精神損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只賠償物質損失,不賠償精神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