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安局對被告人馬某采取監視居住,不應讓馬某居住在看守所壹間辦公室內。應在其住處或者指定的生活居所執行。
3、公安局不應拒絕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劉某的會見要求。被監視居住人會見聘請的律師不需經過執行機關批準。
4、公安局不應僅在認為犯罪事實基本清楚,犯罪嫌疑人也承認犯罪的情況下,就向檢察院移送起訴。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才能移送起訴。
5、被害人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不應收取訴訟費。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法院不收訴訟費。
6、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翻供的,不應繼續適用簡易程序。應轉為普通程序。
7、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應延長審判期限,1個月才審結。簡易程序期限最長是20日。
8、公訴人認為法院審判程序違法,不應當庭提出。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在庭審後提出。
9、法院不應在審判刑事案件後,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應由同壹審判組織繼續審理。
10、法院不應判決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的精神損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只賠償物質損失,不賠償精神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