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偉,罪犯,男,漢族,1971出生於14年9月,小學文化,無職業。現在在黑龍江省泰來監獄服刑。
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1999 11.30)刑事判決,被告人姜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在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2002年8月8日被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於2004年6月5日+2月5日減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八年。2008年8月30日,我院將有期徒刑減為壹年十個月;2012年9月25日,減刑壹年十個月。執行機關黑龍江省齊齊哈爾監獄以該犯在服刑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為由,提出減刑建議,報請我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審判現在結束了。
經審理查明,罪犯姜維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執行機關提交的減刑材料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
本院認為,罪犯姜維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執行機關的報請符合法定程序。根據罪犯改造的表現,綜合考慮原犯罪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原判刑期,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判處姜維有期徒刑兩年,剝奪政治權利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