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外普通車輛扣分如下:
1.超速處罰超過規定時速10%的,暫不處罰;
2、超過規定時速10%且不足20%的,罰款50元,記3分;
3、每小時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50元,記6分;
4、每小時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200元,記6分;
5、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不滿70%的,罰款1000元,記12分,並可並處吊銷駕駛證;
6、超過規定時速70%以上的,處以2000元罰款,記12分,並可並處吊銷駕駛證。
其中,在限速60公裏以下的道路上限速50%以下的,給予警告。
擴展數據:
2013元旦起,汽車超過規定時速50%的,壹次性扣12分。2015,11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生效。修訂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133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1,追賽車,情節惡劣;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超速行駛
荊州市政府-嚴重超速和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