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史某與趙某2005年經人介紹認識,2006年登記結婚。婚後,他們出資20萬買了壹套房子。由於自身條件不足,石某借用了哥哥的公積金,以哥哥的名義還清了銀行貸款。同時,產權登記人也是壹對兄妹。隨後,石某夫婦住進了爭議房屋。張磊律師的法律分析(1)首先,該房屋是石某夫婦婚後出資654.38+0.6萬元購買的。雖然是借石某哥哥的公積金貸款購買的,但房貸也是石某夫婦出的。雖然產權登記在石某的哥哥名下,但石某的哥哥和妻子並沒有實際出資,所以這套房子應該屬於石某和妻子。石某的弟弟和妻子結婚時無權分割這套房子。(2)他們借用哥哥的公積金還貸的事實,可以認定為借貸債務關系。欠的錢應該還給石某的弟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石某夫婦返還了哥哥的公積金,公積金可以作為夫妻財產分割。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壹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應當歸* * * *所有的其他財產”:(壹)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入;(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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