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指導律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五年以上的執業經歷;
(二)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水平;
(三)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無不良執業記錄;
(四)全國律師協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指導律師同時指導的實習生不得超過兩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