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鄙視壹樓樓下的律師張勇。妳是外行嗎?還律師。。。只會誤導有需要的人。
二樓,妳是外行!妳說的是上訴期限,不是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當事人應當在壹定期限內提起訴訟。如果他們提起超過訴訟時效的訴訟,當事人將失去贏得訴訟的權利,但他們的實體權利當然不會消失。訴訟時效可能因法律原因而中斷或中止。
壹般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壹般為2年,但人身傷害等幾種情形的訴訟時效為1年。
環境汙染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我忘記了行政訴訟的時效,我承認。
刑事訴訟壹般是指追溯時效:(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五年後不溯及既往;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所以,壹樓所謂的律師都是胡說八道!
希望對樓主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