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別,年齡,姓名;
2.記下法院的具體名稱;
3、結合犯罪嫌疑人所犯的具體罪行,在認罪悔罪書中,表明自己已經非常後悔,並且有改正錯誤的決心。
作為悔罪的壹種形式,認罪態度具有以下特征:
1,從主體來看,行為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不包括犯罪分子。罪犯對待服刑的態度是執行制度中緩刑和減刑應當考慮的因素;
2.主觀上,行為人出於真誠悔罪,主動承認自己的犯罪行為,而不是被動坦白;
3.從客觀上看,行為人在知道自己的犯罪行為時表現出的各種悔罪形式包括自首、立功、坦白、積極返還贓物、賠償損失;
4.從結構上來說,包括認罪和悔罪兩部分。“認罪”是行為人對自己所犯錯誤的承認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悔改”表現的是行為人的悔改和行為反應,兩者是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74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適用量刑建議和程序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悔罪書。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
(壹)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