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在道路上駕駛血液酒精含量超過80 mg /100 ml的機動車,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第壹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機動車壹般是指自帶動力裝置,能在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上單獨行駛,並完成運載任務的車輛。根據國家有關機動車安全檢驗標準的規定,機動車類型可分為以下幾類:
(壹)大型汽車:指總質量4500公斤以上,或者車長6米以上,或者載客20人以上的各類汽車。
(二)小型汽車,是指總質量小於4500千克(含4500千克)、長度小於6米或者載客20人以下的汽車。
專用車輛:指具有特殊設備和特殊用途的車輛,包括掃地車、儀表車、郵政車、汽車起重機等。特種車輛:指具有特殊用途的應急車輛,包括消防車輛、救護車輛、工程車輛、急救車輛、警車、交通事故調查車輛等。
擴展數據:
喝酒的時候人是興奮的,會不自覺的喝多了。當酒精在人體血液中達到壹定濃度時,人對外界的反應和控制能力就會下降,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也會下降。對於醉酒司機來說,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越高,發生碰撞的幾率就越大。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