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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判了多少年?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可處3日以下、37日以下拘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壹、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二、法律依據

1.刑法第四十壹條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拘留的,拘留壹日減為監禁二日。

2.刑法第四十四條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

3.刑法第四十七條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減去有期徒刑的刑期;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

墊江縣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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