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港澳同胞與內地公民結婚的規定:
華僑與國內公民結婚,港澳同胞與內地公民結婚,雙方自願離婚、再婚的,在中國(內地)辦理,男女雙方向其中壹方國內(內地)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註冊。
擴展數據:
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壹.國內公民
1,當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2、所在工作單位或城市、鎮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日期、民族、職業和婚姻狀況證明。
二、海外華人
1,我所在國使領館出具的我的護照;
2.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處出具的證明,或我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證明。
三。港澳同胞
1、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海員證;
2.經我司司法銀行委托的香港律師確認的香港婚姻登記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以及經律師認證的申請人從未在其他地方登記結婚的聲明;
3.澳門行政局或警署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壹方離婚的,還須持有離婚證;喪偶的,須持有配偶的死亡證明;如果已經同居,必須持有脫離同居關系的協議。
百度百科-婚姻登記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進口官方網站-婚姻津貼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