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報告可以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作出。如果是口頭舉報,接待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在管轄範圍內,對舉報材料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壹般情況下,如果人們撥打110報案或者到派出所報案,警察會到事發地查看處理。如果真的有爭議,那麽舉報人已經盡到了公民義務。但是總有壹些人喜歡惡作劇。為了測試警察從接到報案到到達現場需要多長時間,幾個年輕人多次謊稱有案子,導致警察多次出警,浪費警力。最後,這些人被行政拘留。
雖然都說報案不要錢,但是大家要對報案有敬畏之心。當妳撒謊浪費警力的時候,說不定因為沒有警察及時趕到現場,對方就會發生不可挽回的事故。所以希望大家不要用開玩笑的態度對待舉報,把警力留給真正需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