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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換律師有哪些法律援助規定?

法律分析:1。被告人拒絕當庭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指定律師的,合議庭應當準許。

2.在多名被告人的情況下,如果部分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又沒有辯護人的,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該被告人另行處理,對其他被告人的審判繼續進行。

3.重新開庭後,被告人拒絕再次當庭辯護的,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要求另行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

4.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開庭後拒絕再次出庭辯護的,不予準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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