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2日晚,楊在卸貨過程中被吊車的鋼絲繩砸傷,因頸脊髓損傷而癱瘓。事故發生後,楊的兩兄弟找到瑞豐律師事務所,委托其進行工傷賠償。當時楊氏兄弟與瑞豐律師事務所的協議中約定,賠償90萬元以上,楊只收取90萬元,其余歸瑞豐律師事務所所有。
2020年9月,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賠償金654.38+0.8萬元。根據雙方約定,樂光瑞豐律師事務所拿走90萬元。因為之前已經達成了協議,所以楊兄弟對此並無異議。然而,楊的前妻覺得瑞豐律師事務所的費用太高,所以她最終采取了向媒體求助的形式,並向公眾公布了此事。後來的結果是眾所周知的。
其實瑞豐律師事務所當時使用的風險代理是有風險的,因為楊家負擔不起代理費,所以是無奈之舉,而且律所整個流程的成本也比較高,但是因為行業內不允許這樣的暴利,所以廣州司法局的處理方式是沒有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