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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傳喚調查最長時間是多少?

法律分析: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出庭的壹種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傳喚時限為12小時。情節特別嚴重、復雜的,傳喚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同時,為保障人權,不得以多次傳喚的形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同時,兩次傳喚間隔時間應為12小時,並給予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時間和有保障的飲食。刑事傳喚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後必須使用訊問筆錄,不能使用訊問筆錄。刑事傳喚不能適用於證人或那些不是明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傳喚不能異地進行。但是,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縣是指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第二款傳喚、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衍生問題:

傳喚期間家屬有探視權嗎?

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家屬不得會見犯罪嫌疑人。如果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可以委托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只有律師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查閱案卷,獲取有利證據,向犯罪嫌疑人詢問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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