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個形象的例子。檢察院是都察院,公安局是警察局長,法院是縣長。三個機關平時各司其職,互不幹涉。只有發生刑事案件,啟動刑事訴訟,三個機關才有壹定聯系。相似性:都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並且可以提起刑事訴訟。區別: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檢察機關審查申訴,法院依法審判。除貪汙賄賂案件、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案件、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國家權利的犯罪案件外,破壞宗教信仰案件、破壞民族風俗習慣案件、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案件,由檢察機關負責實行偵查。檢察機關壹般負責審查起訴,同時具有監督執法的職能。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五條* *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 *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