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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案程序

受理案件、采取強制措施、調查、終結調查。

公安局的辦案流程是:

第壹,受理案件。

第二,采取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在偵查犯罪過程中,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依法決定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和拘留。

第三,調查。

第四,調查結束。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後,認為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如何舉報地方官員

舉報地方官員,要註意收集證據,向以下部門舉報:1,紀檢監察部門。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紀委和監察局。2、涉嫌犯罪的,向當地檢察機關或公安機關報案。檢察機關的舉報電話是12309。3.上級機關。4.舉報對象所在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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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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