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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暫緩辦理刑事案件

首先是刑事拘留。拘留後,通常進行逮捕。逮捕後,偵查期限為兩個月。如果兩個月不夠,可以根據情況經檢察院批準延長。延期後偵查完畢到檢察院,檢察院時限1個月,但不超過壹個半月。事實不清的,可以退回公安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每次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辦案期限。接下來就是上法院了,壹般要兩三個月。在此期間,如果出現較大爭議,檢察院最多可以請求延期審理兩次。壹般檢察院會要求公安機關核對證據,而不是取證。這還不算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犯罪,發現新的犯罪重新計算偵查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重視證據,重視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

罪惡。

第十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和移送審查起訴。

第十壹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參與人,應當為其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聚居的地區,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

進行審訊。對外公布的訴訟文書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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