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重視證據,重視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
罪惡。
第十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和移送審查起訴。
第十壹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參與人,應當為其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聚居的地區,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
進行審訊。對外公布的訴訟文書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