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不準許會見的,應當書面通知辯護律師,並說明理由。妨礙調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後,公安機關應當準許會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阻礙調查”:
(壹)可能毀滅或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導致同案犯逃避或者阻礙調查的;
(4)犯罪嫌疑人家屬參與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