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
第231條?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
第233條?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機構等單位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第235條?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經被凍結的,可以不再次凍結,但可以等待凍結。
擴展數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
第236條?凍結存款、匯款和其他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兩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到公安機關辦理繼續凍結手續。
壹次凍結存款、匯款和其他財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證券每次續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繼續凍結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凍結手續。逾期未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凍。
靖邊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