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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立案後可以撤訴嗎?

公安機關立案後可以撤訴。公安機關立案後,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已經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載明相關情況。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壹至三天。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解除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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