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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取保候審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保釋本身不會留下犯罪記錄,但定罪後會留下犯罪記錄。法制快報提醒您,犯罪記錄壹般是指某人過去的違法犯罪行為記錄。又稱犯罪分子的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壹般指犯罪記錄的檔案記錄,犯罪檔案壹般存放在公安部門和有關國家機關。

申請取保候審的程序如下:

1。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近親屬書面申請取保候審的;

2。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出具取保候審決定書,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

3。犯罪嫌疑人提出擔保人或者繳納保證金的;

4。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候審,宣布取保候審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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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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