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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收繳的贓物是否應該歸被害人所有?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害人的財產只有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後,有關機關才會返還被害人。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和孳息,並開列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置。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作為證據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應當隨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上繳國庫。

司法人員貪汙、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予以處罰。

慈禧律師/慈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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