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批準逮捕、起訴的意見必須忠實於事實。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十五條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壹)是否存在犯罪行為;
(二)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等情況;
(三)犯罪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所為;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被告人的關系;
(七)犯罪嫌疑人具有不能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的;
(八)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
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證據證明案件事實;
(二)案件事實的證據已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
對證據的審查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證據與所要證明的事實的相關程度、證據之間的關系等方面進行。
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案件事實;犯罪嫌疑人沒有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案件事實。
寶應縣律師/寶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