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機構等單位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資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協助凍結資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第二百三十六條凍結存款、匯款和其他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