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檢查機關明文規定,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在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禁止與辯護、代理律師接觸,這個期間是不能加律師微信的。並禁止擅自參加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舉辦的講座、座談、研討等活動,禁止其他影響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的不正當接觸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