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要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系或者知道案件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除特殊情況外,可以聘請他們協助調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六十五條公安機關刑事司法協助和警務合作的範圍主要包括刑事情報信息交流與合作、調查取證、送達刑事訴訟文書、調取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或者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引渡、逮捕、驅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以及國際條約、協定規定的其他刑事司法協助和警務合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