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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是怎麽抓住逃跑的人的?

公安人員抓分頭跑的人,公安也分頭追。壹般都有對講機。

公安局抓人的程序是:提請批準逮捕;提請公安機關逮捕;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對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作出逮捕決定。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偵查部門應當填寫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壹並送我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審查逮捕部門收到對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意見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意見,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逮捕或者不逮捕。

決定逮捕的,應當制作逮捕決定書,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執行。決定不逮捕的,應當制作不逮捕決定書,並立即釋放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繼續調查的,可以采取其他強制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逮捕程序的規定,第3條

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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