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見犯罪嫌疑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偵查階段的幫助;
2、律師可以從檢察院審查機關更深入地了解相關案情;
3、律師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檢察機關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和此罪與彼罪的辯護意見;
4、如果檢查機關采納了律師的意見,可能導致案件被發回補充偵查或者不予起訴;
5、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在偵查階段,羈押分拘留和逮捕兩種形式,其中拘留又分為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和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兩種情況。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偵查期間辯護律師的權利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四十條
辯護人的查閱案卷權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