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全款購買的婚房兒媳離婚有份嗎#
問題的關鍵是虛假訴訟
其實這件事的本質不是全款購買,兒媳是否有份。
而是,男方無購買資質,婚後購買寫了小夫妻二人的名字。
應當屬於:婚後公公全款購買房子,登記在兒子兒媳二人名下。
這種,壹般會認定為夫妻***同財產。
如果本案,公公全款婚前購房,登記在兒子名下,兒媳自然占不到便宜。
或者,婚後公公全款購房,登記在兒子個人名下,明確表示僅贈予兒子壹人,這個房子兒媳也占不了便宜。
只可惜,要用人家的購房資格,所以必須登記在二人名下。
當然。我理解男方不願意媳婦在離婚時分到自己家的財產,心情可以理解。
甚至完全可以說就是借名買房,或者父親借錢給兒子兒媳買房。
實在不該,虛假訴訟。
他們虛構債務,到法院進行了訴訟。
雖然後補借條之類的情況常見,但壹般至少是借了,當時沒打借條,後補壹個。
而本案當中全是假的,借款是假的,借條是假的,要賬是假的,訴訟也是假的。
如果沒有走到訴訟這壹步,還不會引起後果。
只可惜,他們到法院訴訟了。
2021年的時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進壹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法發〔2021〕10號)。
從去年開始,我註意到很多法院開始嚴打“虛假訴訟”了。
說實話,以前虛假訴訟妳去公安局報案都未必能立案。
但是,最近開始很多法院主動移交虛假訴訟了。
可能以前妳們覺得沒事的事,最後卻構成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