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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全款購買的婚房兒媳離婚有份嗎?

公公全款購買的婚房兒媳離婚有份嗎#

問題的關鍵是虛假訴訟

其實這件事的本質不是全款購買,兒媳是否有份。

而是,男方無購買資質,婚後購買寫了小夫妻二人的名字。

應當屬於:婚後公公全款購買房子,登記在兒子兒媳二人名下。

這種,壹般會認定為夫妻***同財產。

如果本案,公公全款婚前購房,登記在兒子名下,兒媳自然占不到便宜。

或者,婚後公公全款購房,登記在兒子個人名下,明確表示僅贈予兒子壹人,這個房子兒媳也占不了便宜。

只可惜,要用人家的購房資格,所以必須登記在二人名下。

當然。我理解男方不願意媳婦在離婚時分到自己家的財產,心情可以理解。

甚至完全可以說就是借名買房,或者父親借錢給兒子兒媳買房。

實在不該,虛假訴訟。

他們虛構債務,到法院進行了訴訟。

雖然後補借條之類的情況常見,但壹般至少是借了,當時沒打借條,後補壹個。

而本案當中全是假的,借款是假的,借條是假的,要賬是假的,訴訟也是假的。

如果沒有走到訴訟這壹步,還不會引起後果。

只可惜,他們到法院訴訟了。

2021年的時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進壹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法發〔2021〕10號)。

從去年開始,我註意到很多法院開始嚴打“虛假訴訟”了。

說實話,以前虛假訴訟妳去公安局報案都未必能立案。

但是,最近開始很多法院主動移交虛假訴訟了。

可能以前妳們覺得沒事的事,最後卻構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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