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裝的國家公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擔著依法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保護人民,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維護社會秩序的職責;
2、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3.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4.司法局負責轄區內的社區矯正、安置教育、法制宣傳、律師辯護、公證仲裁等工作。
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但公安執法崗位或涉及國家秘密的崗位,不實行聘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