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理訴訟的法律基礎直接來源於我國三大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1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2013 65438+10月1新民事訴訟法修改,最大的變化是刪除了“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規定。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推薦的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代理訴訟。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