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正在執行刑罰或者刑事強制措施的。(三)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四)因犯有貪汙賄賂、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