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紀律的情況下無故辭退員工的,用人單位應向員工支付賠償金,金額為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此外,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其中,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壹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壹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